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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08年1号文件解析

发布日期:2018-03-06 作者:潍坊凯信电子有限公司

 发布者:izccc  

《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和广电总局联名具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共分七七大章节、25条细则。并规定“本政策自发布之日(2008年1月4日——编者注)起30日后实施,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负责解释并共同推进贯彻落实。”以下为要点摘录——

第一部分:明确发展目标

【要点】

l          有线数字化切入,推进三网融合,产业链协调发展;

l          新的“三步走”时间表。

在本章节中,再度明确了总体目标,即“以有线电视数字化为切入点,加快推广和普及数字电视广播,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从而实现产业链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在运营时间表方面,“2008年,通过数字高清晰度电视向世界播出北京奥运会节目;2010年,东部和中部地区县级以上城市、西部地区大部分县级以上城市的有线电视基本实现数字化;2015年,基本停止播出模拟信号电视节目。”

在电视工业战略转变方面,要实现“2010年,数字电视机及相关产品年销售额2500亿元,出口额100亿美元;2015年,我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数字电视整机和关键件开发和生产基地,实现由电视生产大国向数字电视产业强国的转变。”

 

第二部分:优化投融资环境

【要点】

l          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助力数字电视;

l          国家投资的示范网,国内企业招标优先。

在本部分中,“政策”明确提出“积极支持数字电视相关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幅新股等方式筹集资金,增加对数字电视产业的投入。”

在引入金融资本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在科学、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下,积极支持数字电视网络和基础平台建设,进一步为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政策”尤其对国内企业进行扶持,“国家投资的数字电视示范网建设,其有关工程建设和系统集成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优先采用国产设备和产品。”

 

第三部分:加强税收优惠支持

【要点】

l          有线运营商免三年营业税;

l          有关产品技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本部分中,“政策”明确给出了对有线运营商的税收优惠——“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同时,对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也有相当体现。“政策”规定,“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范围内的数字电视领域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四部分:推动技术进步

【要点】

l          2008年起,有线数字电视运营商应采用机卡分离技术体制;

l          2008年起,境内销售的地面数字电视一体机应符合国标;

l          组织建设重点试验区,对数字电视传输等重要国标进行规模试验验证。

在本部分中,“政策”规定,“有线数字电视接收终端(包括机顶盒和一体机)实行机卡分离技术体制(即数字电视接收终端与条件接收模块完全分离)。”

“政策”要求,“从2008年起,有线数字电视运营机构应按照机卡分离的技术体制开展数字电视业务”。同时,“在境内销售的具备地面数字电视信号接收功能的数字电视机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为响应十七大提出的创新总要求,“政策”提出“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的数字电视技术创新体制,鼓励企业联合开发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电视技术和产品发展。加强数字电视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订。”

“政策”提出,“数字电视传输等重要的国家标准应经适当规模试验验证。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应组织建设数字电视试验区,为试验、推广数字电视传输等重要的国家标准和机卡分离等重大技术提供条件。”

 

第五部分:加强市场培育和监管

【要点】

l          实施网台分离;

l          鼓励采用以国内技术为主体的数字电视广播系统;

l          完善数字电视价格形成机制。

在本部分中,“政策”提出,“转变广播电视运营方式,推进实施网台分离,形成适应数字化发展需要的广播电视运营机制。”

为了确保数字电视系统安全,“规定”中“鼓励采用以国内技术为主体的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已采用国外接收系统的应于国内产品同密。”

如何完善数字电视价格机制,是一直困扰各地数字电视运营商的问题。对此,“规定”的表述是,“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增值业务服务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收视费,根据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有线电视运营机构自行确定,具体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部分:推进“三网融合”

【要点】

l          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开展数字电视和增值电信业务;

l          支持国有电信企业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三网融合”无疑是近几年来最具吸引力的词汇了,但广电和电信之间的业务壁垒和政策鸿沟,使“三网融合”总是举步维艰。对此,“政策”中的表述令人振奋——

“在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适应‘三网融合’发展要求的运营服务机制。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数字电视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投融资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第七部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要点】

l          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l          建立健全新的知识产权许可机制。

“规定”提出,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在制订产品标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数字电视技术标准专利拥有人、软件著作权拥有人、设备制造商、内容服务商和网络运营商之间的知识产权许可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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